传递民意、践行价值

以案说法|教唆未成年人“干坏事”,责任谁承担?

发布:2025.10.23 阅读:20 来源:人民网 查看原文



案例

某日中午,7岁的小明和几个年龄相仿的小朋友们在小区玩耍。这时张三路过,看到与自己素来不合的李四把车停放在一旁,突发恶意。张三指着李四的车辆对孩子们说:“谁能够在远处踢球打中这个小汽车的后视镜,我就奖励他10块钱!”小明技术最好,一球命中小汽车左后视镜,导致后视镜镜轴断裂,镜片破碎。事后,李四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后视镜更换费1500元,而小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教唆人张三赔偿。张三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?

以案说法

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,教唆、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,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教唆、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

(责编:马昌、邓志慧)
原文转载: 人民网 查看原文

声明:
1.本文、图片摘自网络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!

2.本网站转载的新闻内容均来源于国内权威新闻站点,仅供用户参考。

3.本网站不对转载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或合法性承担任何责任,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决策依据。

4.转载内容仅代表原作者立场,“与本站立场无关”,用户因依赖转载信息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。


『免责声明』
上一篇: 以案说法|动物园动物伤人,责任谁承担?
下一篇: 没有了